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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乐力行

关于保护“乐力行”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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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11-7 08:55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累计签到:1 天
    连续签到:1 天
    发表于 2018-11-7 09: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小艾 发表于 2018-11-6 22:33
    听涛以前是高州论坛的版主,离开后就复制论坛的做法,如果是一个公司,肯定是违法的。

    你说到法理上了。如果如你所言,这个大众网的实际老板“听涛”曾为高州论坛的版主,那么其离开后从事与原工作单位(公司或机构或组织)相同或相近业务时,利用熟知原工作单位的情况,攀附、模仿、复制曾经接触原工作单位的标识、经营模式等开展业务活动(经营活动),根据商标法、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于法律规定,肯定违法的。即便曾经在原单位作过贡献,或者因为相关标识的使用参与过建议,也不能成为擅自使用的理由。特别是涉及原工作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如客户资料、产品配方等、设计方案),更加不能复制,否则将面临民事、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该用户从未签到

    尚未签到

    发表于 2018-11-7 14: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支持告吕礼贤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11-9 09:15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累计签到:2 天
    连续签到:1 天
    发表于 2018-11-7 16: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IP:
           看过高州论坛的《关于保护“乐力行”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声明》,再看高州大众网的《乐力行徒步组委会关于乐力行徒步的声明及真实说明》,结合法律规定,本人认为,活动无论谁参与过,单纯的“乐力行”徒步活动首先由高州论坛举行,并且经历了几届,由此产生了一定的商誉,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也能证明听涛(吕礼贤)等人确实曾经在高州论坛服务过,参与过相关活动,作出过一点贡献。
           虽然高州论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但它依然是一个合法存在的机构,很早就已经存在,至于随后由哪个什么时候成立的运营公司名义注册关联标识(如“乐力行”),并不影响在先权利的取得。至少,通过高州论坛开展活动产生的商誉,与后成立的高州大众公司及其运营的高州大众网无关。
           所谓“××组委会”,它本属于某个活动的临时机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组织,一般是每次活动结束后即时解散。就算听涛(吕礼贤)等人为活动作出过贡献,包括参与活动的策划、拍板,或经手收费和费用支出,甚至活动的名称由其想出,都不能成为可以将由此产生的商誉及关联标识据为己有的理由,当然包括不能占有经营活动的数据、客户资料、消费者信息等。
           比如一家公司,你在公司工作期间认识了许多客户,也持有客户的资料,经手签订过许多购销合同,还为公司起草过文件,为提高经营效益提供过许多合理化建议,当你离开公司时,也不能将经手的公司资料带走,将公司的客源拉走,这是法律规矩,也是游戏规则。除非有约定可以这样做。否则你的行为严重侵犯公司的合法利益,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等。
           高州大众网在所谓声明中将其实际经营者听涛(吕礼贤)在高州论坛开展活动时取得的某些资料发出来,想借此证明其有权继续使用“乐力行”标识(商标),但这只能证明其对法律的无知。如果每个企业或单位的工作人员都以这类人为“榜样”,当离开公司或跳槽后,都将公司、单位的客户资料、经营标识据为己有(带走),那么阿里巴巴也能让这样人搞散,马云也会破产。好在,法律永远不会支持这种做法的。
           商标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在先使用和在先注册才拥有专用权利,受法律保护。退一步说,在高州论坛运营公司未将“乐力行”作为商标注册之前,假如高州大众公司将该标识抢注,最终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停止侵权,改用新标识开展活动才是最好的做法。坚持错误观念,一如既往侵权,必将付出代价。

    该用户从未签到

    尚未签到

    发表于 2018-11-7 19: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广州
    楼上写得好有理有据,可以看出听涛无道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12-11 00:22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尚未签到

    发表于 2018-11-9 09: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IP:
    这个听涛“老师”及其经营的高州大众网,还真的不当商标法律当一回事。建议拿起法律武器,好好教训这类货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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