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乐力行”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声明
高州论坛网站(简称高州论坛)及高州论坛微信公众号,由我高州市天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2018年3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我公司在第41类“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服务;提供娱乐设施;体育野营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卡拉OK服务;健身指导课程”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了“乐力行全民徒步”商标(服务商标),注册号22660110A,专用期限至 2028年3月13日。“乐力行”商标专用权利归我公司所有,受法律保护。
根据该商标指定服务项目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组织野外“徒步、骑行”等活动属于“体育野营服务”的一种。“乐力行”取材于高州本土语“落力行、出力行”,意指在参与野外徒步、骑行活动中,不畏艰苦,加把劲、充满信心继续前进,在活动中享受快乐。
早在2015年3月,高州论坛在茂名地区首次以“乐力行”为名组织举办首届徒步活动,之后又连续组织举办“乐力行”徒步、全民徒步活动3次共4届,组织举办骑行活动3届。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乐力行”品牌在高州乃至粤西地区,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广大徒步、骑行体育爱好者喜爱。
近日,高州市大众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高州大众网,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微信群,发布《2018乐力行徒步节报名(第六届)》、《召集:11月10日周六高州市2018乐力行徒步节》等信息,宣称高州大众网将举办第六届“2018乐力行徒步节”,接受公众报名和商家赞助。该活动与我公司和高州论坛无关。高州大众网及其所属运营公司以“乐力行”名义组织举行徒步活动,并宣称本次活动是“第六届”,既不符合事实,存在虚假宣传,混淆视听,误导公众,又严重侵犯我公司“乐力行”商标专用权。
在此,我公司特严正声明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乐力行全民徒步”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文字组织开展徒步等相关体育服务活动,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现侵权情形的,必须立即停止侵权活动,消除影响;
三、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对继续侵犯“乐力行全民徒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公司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附:1.“乐力行全民徒步”商标详细信息及商标注册证
2.《商标法》摘录
3.以往活动部分链接
高州市天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6日
附1:“乐力行全民徒步”商标详细信息及商标注册证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摘录 《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3:以往活动部分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