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174|回复: 5

好消息:今后驾车上路再也不用怕测速“偷拍”了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尚未签到

发表于 2014-10-28 15: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茂名
10月8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省公安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交管部门和高速交警部门严格按照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测速,其中,同一方向路段测速监控设备间隔不合理、固定式监控设备测速道路不提前预警等老百姓诟病的问题都将进行整改。通知要求,高速公路上启用新增的非现场执法设备,须在启用前10日内通过省级报刊或互联网向社会进行公告,而未经审批、验收、公告的非现场执法设备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固定式测速设备前方500米至1公里应设警示标志
     《通知》要求,各部门排查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设置存在的以下问题:测速路段低于50公里/小时(不含)的设备;在道路条件、通行秩序好的非事故多发路段限速值设置不科学,导致群众反映大、引发执法争议较多的测速监控设备;在道路上同方向采集超速行驶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过于密集,间隔小于10公里;没有按规定设置限速标志、测速警告标志或者标志被遮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交通违法车辆图片数量、图片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省公安厅明确,公路上同一限速路段、同一行进方向,测速监控设备间隔不少于10公里;设置固定式监控设备测速的道路,应当在监测方向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设置醒目限速和警示标志,限速标志与测速告示标志的尺寸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定;普通道路使用移动设备测速的,应当选取能够保障自身执法安全的位置,由交通警察操作,测速点应设置在测速路段的右侧,在测速点前方200米设置醒目测速提示标志。

移动设备测速不得人机分离,不得隐蔽拍摄
     《通知》明确,使用车载移动设备测速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并通过开启警灯、爆闪等醒目的方式进行警示防护。所选取路段应有明显限速标志。并保证测速设备在民警视线范围之内,不得人机分离,不得隐蔽拍摄。规定同时明确,标志设置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设置告知明示标志的,测速数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每小时80公里(不含)以下的高速公路不得进行测速执法
      省交警总队明确,除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外,限速80公里/小时(不含)以下的高速公路不得进行测速执法;限速60-80公里/小时的隧道测速应主要针对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等重点监管车辆。

限速值低于50公里/小时路段,不得以处罚为目的查处超速行为
     《通知》明确,在限速值低于50公里/小时(不含)的路段,除因道路条件较差或者气候恶劣需要控制车速而使用移动测速设备外,不得进行移动测速。
       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交警大队辖区的同一行驶方向,被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选择其中较严重的一次处罚,并在交通违法信息录入前的审核工作中确定。限速值低于50公里/小时(不含)路段设置的固定监控设备主要用于资料采集和警示驾驶人谨慎慢行,不得以处罚为目的查处超速行驶违法行为。机动车在普通公路,或者限速值低于法定最高限速120公里/小时(不含)的高速公路行驶中,普通公路超速10%(含)、高速公路超速5%(含)以下的,一律适用口头警告。

该用户从未签到

尚未签到

发表于 2014-10-28 17: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广州
好通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尚未签到

发表于 2014-10-28 17: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茂名
最怕就是这个

该用户从未签到

尚未签到

发表于 2014-10-28 21: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茂名
系个嘛?

该用户从未签到

尚未签到

发表于 2014-10-28 23:50: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地方政策任意改变因有线收

该用户从未签到

尚未签到

发表于 2014-10-29 00: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好呀,就要这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高州论坛 (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98102440668 )

GMT+8, 2024-6-25 15:05 , Processed in 0.087109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粤ICP备2022108349号 X3.4

© 2001-2023 粤ICP备2022108349号-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 a href="https://beian.miit.gov.cn/" target="_blank">粤ICP备20221083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