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23〕45号
高州茂济医院(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MA58C3DF2G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
主要经营场所:高州市工业大道27号之一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对你医院进行检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高州茂济医院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向你医院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3〕35号),拟对你医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医院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你医院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承认存在未验先投违法事实,但经营过程中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2、高州分局已就未批先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再次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3、高州分局违法设置审批前置条件;4、积极整改,补办相关用地手续,且已向环保部门申请环评审批。会后,你医院向我局提交了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1、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2、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属不同违法行为,本次处罚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3、高州分局审查涉案项目环评发现存在问题,依法不予审批通过,未违法设置审批前置条件;4、已通过环评审批,确有整改成效。因此,我局部分采纳你医院提出的申辩意见,并准予你医院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医院于2023年12月1日在《茂名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医院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点§1.8“裁量起点20%、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1%”的裁量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和本案整改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医院实施“高州茂济医院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216000.00元)罚款。
限你医院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二楼204办公室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医院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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