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31日从高州市宇行贸易有限公司购进2辆型号为TDR2929Z的雅迪电动自行车,进货价为2995元/辆,进货总货值为5990元。截至2023年8月24日检查时止,该2辆电动自行车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该电动自行车售价是3380元/辆,按销售价计算的总货值为6760元。
该2辆电动自行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内容分别为:
1、雅迪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779422322332555,车辆生产商(制造商):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名称:安徽雅迪机车有限公司,产品型号:TDR2929Z,CCC证书编号:2023011119520188);
2、雅迪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779422322332733,车辆生产商(制造商):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名称:安徽雅迪机车有限公司,产品型号:TDR2929Z,CCC证书编号:2023011119520188)。
上述车辆的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电池信息为“蓄电池类型:锂电;蓄电池生产企业:东莞新能安科技有限公司;蓄电池容量(Ah)24;蓄电池型号:DZ48N-24EM。”,而上述2辆雅迪电动自行车随车安装配备的电池所标示的标识内容是:“华宇雅迪雅迪TTFAR石墨烯3代Plus电池3倍寿命2年换新冠能系列专用石墨烯铅酸电池12W23Ah6-DMF-23”。
上述车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电池信息与该车现场检查时随车安装的电池的信息不一致。
涉案2辆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民事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高州市新垌镇亚富摩托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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