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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又一公司出事了!或面临100万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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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0 18: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茂名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 令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决 定 书
茂环责改字〔2023〕10号

高州市好多益竹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MA52TD8U88
  法定代表人:杨*
  地址:高州市东岸镇****
  2023年7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茂名市鼎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排气筒G1点位的外排废气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年产3000吨烧烤竹签、1000吨环保机制炭建设项目编制有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6月6日取得高州分局审批的环评批复,于2021年3月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投产。经检查发现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人员签到表内的评审专家签名系伪造,评审专家未参与该项目验收。你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故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真实有效的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

  2.茂名市鼎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XJC202307W1178)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气中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其中颗粒物折算浓度为527mg/m3,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限值(200mg/m3)。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XJC202307WV1178)以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按以下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年产3000吨烧烤竹签、1000吨环保机制炭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

  2.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厂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拒不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局地址:茂名市新福三路75号大院。

  联 系 人:杨汉斌,联系电话及传真:2701060。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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