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州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以诈骗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某全、赖某、陈某新有期徒刑四年、二年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3年10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苏某全与赖某经密谋诈骗他人财物后,一起开车窜到高州市新垌镇某圩市场附近物色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杜某某从银行出来时,便按分工由一人“丢包”,一人“拾包”,然后“拾包”人以“拾钱平分”的方式诱骗被害人杜某某上车,“丢包”人再以被害人杜某某捡到他的钱为由叫其交出身上现金5100元和存折,在套取到存折密码后,被告人苏某全及赖某又将被害人杜某某交出的财物进行“调包”,然后叫被害人杜某某下车,接着持被害人杜某某的存折到长坡镇某银行取走了4900元。第一次作案得手后,被告人陈某新、罗某贵(另案处理)相继加入,发展成为诈骗团伙。其后,该团伙又采取上述同样的作案手段,在高州马贵镇、湛江遂溪县遂城镇等地先后作案3起,诈骗3名老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5200元。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全、赖某、陈某新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刑罚。被告人苏某全参与作案四次,被告人赖某参与作案一次,被告人陈某新参与作案二次。被告人苏某全、赖某、陈某新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赖某能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邹某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陈某新能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相应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苏某全、赖某、陈某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刚从银行存取款出来的独行老人易成为诈骗团伙作案目标,老人到银行存取款时,最好有亲属陪同,一旦发现被诈骗,应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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