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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某学校在高州违规培训,获取补贴54万元,涉68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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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9 10: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高人社监字〔2024〕第12-4号


       当  事  人:信宜市高新职业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梁艺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983MJL931742W
  住所(地址):信宜市竹山桥头东堤路2号
  经查,你(单位)不具备“汽车美容”培训的办学资质,2020-2021年期间在高州市范围内仍组织学员开展“汽车美容”培训,涉及培训684人次,其后获取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54.72万元,代申领生活费补贴2.05万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涉嫌违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案件公告》(高人社监字〔2024〕第12号和高人社监字〔2024〕第12-1号)、信宜市高新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资料、信宜市高新职业培训学校开展“汽车美容”培训开班申请资料及补贴申请资料等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九)款规定。
  2024年1月2日,你单位已退“汽车美容”培训补贴款项0.48万元和代申领的生活费补贴款项0.15万元。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八条,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立即退还2020年至2023年所获得的“汽车美容”培训补贴54.24万元和代申领的生活费补贴1.9万元,合共56.14万元。其中,46万元培训补贴退回高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专户( 户名:高州市财政局,账号:44-5650010400055010000000006,开户行:农行高州支行,备注: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8.24万元培训补贴和1.9万元生活费补贴退回高州市财政国库专户(收款行行号:011592205025,收款行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金库高州市支库,收款人账号:190530000004271001,收款人名称:高州市财政局,备注: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 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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