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环(高州)罚字〔2023〕9号
高州市妇幼保健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981456372718P 公司地址:高州市天文巷32号 法定代表人:蔡*军 2023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高州市城东永青大道的高州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进行现场检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茂名市鼎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高州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综合废水排放口(DW001)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 根据《茂名市鼎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XJC202309W1482)》,监测结果显示,你院综合废水排放口(DW001)的外排废水的污染因子粪大肠菌群:43000MPN/L,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以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中的较严者的标准(标准限值中粪大肠菌群限值5000 MPN/L)。你院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相片》;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5、授权委托书;6、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茂名市鼎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XJC202309W1482)》;8、《关于高州市妇幼保健院整体异地搬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9、《高州市妇幼保健院整体异地搬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0、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向你院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高州)告字〔2023〕11号),拟对你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院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视为你院放弃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节§2.7.1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7%;(2)超标因子数目:1个0%;(3)排污情况:排放B类水污染物0%;(4)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5)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上200吨以下3%;(6)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上50%以下8%;(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以上合计:7%+0%+0%+0%+3%+8%+0%=18%。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即18%×100万=18万。 我局决定对你院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 限你院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刘辉 电话:0668-6888378 地 址:高州市府前南路茂岭隧道南侧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 邮政编码:525200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6日
来源:高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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