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水务局关于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2022年11月20日,李金柱(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01127***1)使用1辆三轮车(宗申牌、无车牌)、铁铲和泡沫排,在泗水河分界镇大塘村委会沉山河段非法采运河砂。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对李金柱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水行罚字〔2022〕第7号,详见附件)。经我局工作人员多次致电后,当事人电话提示关机状态,我局于2022年12月13日,到达李金柱家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李金柱不在家中,且李金柱的亲属拒绝代领。鉴于直接送达被拒绝签收和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进行公告送达。
如李金柱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水行罚字〔2022〕第7号)的处罚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高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州市水务局 2023年2月6日 附件: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水行罚字〔2022〕第7号 当事人姓名:李金柱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4098119901127***1 住所:广东省高州市分界镇大塘**村**号 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对你涉嫌无证采砂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2年11月20日,使用1辆三轮车、铁铲和泡沫排,在泗水河分界镇大塘村委会沉山河段非法采砂。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水行政执法照片记录》等证据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第十三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颁发许可证。”的规定。 2022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高水罚告字〔2022〕第7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非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河道采砂类基准的第一类违法行为“11.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第二个裁量因素“111.非法采砂量大小”的第一类裁量标准“1111.根据非法采砂量裁量”的第一个具体裁量情形“11213.非法采砂量在100 立方米以下的,处五万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高州市公共服务中心(地址:市区挂榜路188号、电话:6882735)二楼西的水务局窗口,将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缴至财政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