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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一人在工地被钢筋弹起伤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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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 01: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感谢法官的辛勤付出和不懈努力,让我及时拿到了赔偿款,我受伤眼睛的治疗费用终于有了着落!”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高州法院在“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原告谢某在收到55000元赔偿款后,对承办法官不断道谢,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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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2月26日,被告唐某、陈某、李某、某建筑公司雇用原告谢某在某楼盘工地做钢筋工。2021年4月7日下午4时许,原告在工作过程中,被钢筋弹起击伤右眼。经医院诊断,原告谢某右眼损伤严重,龟膜穿通,需住院治疗做眼部手术。治疗结束后,原、被告就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谢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其后,谢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将唐某、陈某、李某、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经过认真分析案情,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在赔偿责任方面存在分歧,但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均有调解的意愿。于是,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被告唐某、陈某、李某和某建筑公司,努力做好思想教育、辩法释理等工作。一开始,被告李某和某建筑公司并不认为他们与原告间存在雇佣关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便深入浅出地向两被告阐明了法律规定雇佣关系成立的条件,同时结合审判经历和法律法规,详细分析拒不承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及社会负面评价。通过承办法官一次次的沟通协调、释明法理,并晓以利弊,被告李某和某建筑公司的思想有所松动,案件出现重大转机。
  为了让原告赶在“五一”劳动节前拿到赔偿款,承办法官趁热打铁,通知原、被告双方前来高州市司法惠民服务中心协商赔偿细节。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引导和调解下,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李某和某建筑公司同意支付原告谢某赔偿款55000元(其中李某支付5000元,某建筑公司支付50000元)。原告谢某同意赔偿金额,并当场提交申请书放弃对被告唐某、陈某主张权利。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某建筑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后,李某当场向原告谢某转账5000元,某建筑公司亦于当日向原告谢某转账50000元。
  拿到赔偿款后,原告谢某非常感动,衷心感谢承办法官为解决纠纷不厌其烦多次做调解工作,让其在维权路上少跑弯路,“五一”劳动节前喜获赔偿款,由衷地说出了上述心里话。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谢某因提供劳务受到人身伤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在工作过程中,提供劳务方应掌握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注意增强事故防范意识,保护自身安全,防患于未然;被告某建筑公司及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劳务者从事劳务过程中,也应事前对提供劳务者的工作能力水平进行评估,并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同时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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