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内外勾结骗贷,又一“劣质斑斑”的力证!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叫做“答辩状”和“夫妻共同债务”。 一、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二、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2、是为家庭的生计等举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3、超出家庭正常功能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有人说,你们农行是乌龟王八蛋,但我能证明你是乌龟王八蛋。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看农行在2016年11月9号向茂名中院发出的《答辩状》,你们的所作所为是多么的令人作呕!
2017年3月21号,第一次出庭时,法官江剑兵问我是否收到农行的《答辩状》时,我一脸茫然回答说:没有。(当时也不知道是什么来的。事后,律师曾德忠向本人解释答辩状是什么,才明白。)法官马上对农行说:请立即给李志一份。农行代表伍军才不得不给了本人一份。一份胡说八道的《答辩状》!
你农行还胆敢说什么“明显存在夫妻共同串通逃避债务的嫌疑。。。”,如同一个疯狗反咬一口,倒打一耙。
一、徐意兰和你农行内外勾结骗贷,能是夫妻共同债务吗?你农行别跟我说,你们读书少,不懂法律和银行的规章制度。你们农行的律师是读法律系毕业的吗?
二、你们在《答辩状》中说,“一审被告徐意兰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已提供被答辩人李志的身份证等资料,并提供答辩人李志签字的合同。” 1、夫妻共同房产证抵押贷款,夫妻双方必须当面向银行申请贷款,现场确认签字和打指模,抵押才生效。 2、你们的《答辩状》是不是隐晦地告诉茂名中院:徐意兰只是提供李志的身份证等资料而已,李志本人是不在场的。 3、这份2016年11月的《答辩状》,不知茂名中院的主审法官当时是否读懂了这段文字的意思?如果读不懂的话,那就是阅读有障碍!如果能读得懂的话,那就是人品的有问题了!
三、你们在《答辩状》中说,“如果答辩人免责,说明一审被告徐意兰涉嫌提供虚假资料及编造虚假用途骗取银行贷款,已触犯刑律,答辩人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司法机关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内外勾结骗贷是铁的事实面前,再扒下你们的画皮。你们真是衣冠禽兽,贼喊捉贼,知法犯法,是多么的下流和无耻! 你们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一切手段。你们知道给我家庭带了什么后果吗?几乎家破人亡!还有我那刚刚年满11岁的可怜宝贝女儿!你们丧尽天良。 你们不是誓言旦旦说,如有问题,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司法机关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本人很想知道,你们农行什么时候向公安机关自首?想必你们不会束手就擒,有什么更加恶劣的手段,请尽管使出来。
相信:没有最恶劣,只有更加恶劣;没有最无耻,只有更加无耻;没有最恶毒,只有更加恶毒。
最后,本人还有一个很大的疑问:徐意兰和你们相互勾结骗贷时,哪个冒充本人的男人是否真实存在?亦或是虚构出来的?你们农行一定不会回答。但,总有你们要坦白交代的那一天到来。
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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